三、虧損合同
待執行合同,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如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商品銷售合同、勞務提供合同、租賃合同等。待執行合同不屬于或有事項。
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同時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預計負債的金額是執行合同發生的損失和撤銷合同發生的損失的較低者,即應應該按照退出該項合同的最低凈成本計量。
四、重組義務
(一)重組概述
重組,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義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額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提示】這里的企業重組與債務重組、企業合并等內容有嚴格的區別:
1.這里的重組是內部資源的調整和組合,謀求現有資產效能的最大化,執行或有事項準則;
2.企業合并是在不同企業之間的資本重組和規模擴張,執行企業合并準則;
3.債務重組是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債權人作出讓步。
(二)重組義務的確認
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或有事項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1.同時存在,確認為重組:
1.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
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2.同時存在,確認為預計負債
2.1 現時義務
2.2 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2.3 金額可靠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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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組義務的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與預計負債金額。
直接支出是企業重組必須承擔的,并且與主體繼續進行的活動無關的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因為這些支出與未來經營活動有關,在資產負債表日不是重組義務)。
【提示1】在計量與重組義務相關的預計負債時,不能考慮處置相關資產可能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即使資產的出售構成重組的一部分也是如此。
【提示2】因辭退福利確認的預計負債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因此預計負債可能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或“預計負債”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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