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體系:經濟組織法、經濟管理法、經濟活動法。
3、經濟法的淵源: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國際條約協定
4、經濟法主體: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或參加者。
5、經濟法主體分類:以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分類、以調整領域不同分類(宏觀調控法主體、市場規制法主體)
6、法律行為的概念:民事主體通過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7、法律行為的分類:a、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b、要式法律行為和非要式法律行為;c、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d、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8、法律行為的要件: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9、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必須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比如:遺囑、婚姻登記等)
10、代理的種類: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1、仲裁: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12、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13、訴訟: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
13、原告就被告原則
14、訴訟管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四級:基層、中級、高級、最高級)、協議管轄
15、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16、立案之日起5日內訴狀送給被告,被告15日內答復,也可不答復,若答復5日內將答復送給原告;收到判決書15日內提起上訴;收到裁定書10日內提起上訴;訴訟時效種類3年、20年;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17、1、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有中止、中斷問題的;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問題,但可以延長。
18、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貨物,可以由被告住所、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