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特殊性稅務處理
1.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個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股權、資產收購
1.被收購方確認股權,利得或損失
2.收購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特殊性稅務處理
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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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稅務管理
1.一次性全款(收款日)
2.分期付款(看合同)
3.銀行按揭(首付款實際收到時),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日